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專家分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專家分會,是鋼結構行業管理、科研、教學、設計、制造、施工、監理等方面的專家和專業技術工作者組成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鋼結構專家分會在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領導下,從事鋼結構學術技術方面的工作。
第二條 鋼結構專家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協助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實施行業管理、推動行業技術進步、開展技術咨詢服務,促進鋼結構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三條 鋼結構專家分會工作范圍
1. 行業管理工作,如行業政策研討、資質評定、工程評獎、專業技術培訓等;
2. 向主管部門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供決策參考;
3. 積極開展研發活動,協助辦理科研立項、組織課題攻關、推廣先進技術等;
4. 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咨詢和服務工作,如技術成果鑒定、方案評審、設計審查、工程質量鑒定、工程事故評定等;
5. 參與行業技術標準的編制、修訂工作,積極組織編寫(或翻譯)出版技術資料,組織重大工程的專題技術交流;
6. 主動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積極開展國際交流活動。
7. 各專業技術委員會除遵循《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和本條例外,可結合各自專業特點,制定符合各自專業要求的《工作條例細則》,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鋼結構專家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五條 會長,副會長由建筑鋼結構分會提名推薦,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考核聘用。
第六條 鋼結構專家分會根據專業特點分別設立若干專業技術專家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各技術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四年一屆;由分會提名,并組織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全體專家會議,投票選出推薦人選,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考核聘用。
第七條 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專家工作會議暨技術研討會議;根據行業需求每年不定期召開專題交流會;每年召開一次分會鋼結構專家委員會主任工作會議。
第八條 建筑鋼結構委員分會秘書處負責鋼結構專家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受聘專家條件
第九條 鋼結構專家應熱愛協會工作并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廉潔自律、客觀公正、認真負責、治學嚴謹、實事求是。
第十條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學識豐富,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每年新增專家需經本人提交申請表和由現任專家二人推薦(推薦函),并提交被推薦人員簡況,工作經歷,技術專長,工程業績,技術成就和高級職稱證書(掃描件),大學畢業證書(掃描件),身份證(掃描件)等材料。經鋼結構專家分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方可成為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成員。新成員年齡應在65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 鋼結構專家分會成員總數不超過150人 ,每年吸收新成員3~5名,其中從會員企業每年吸收新成員只限于1名。
第十三條 年滿71周歲以上的鋼結構專家成員,根據行業工作需要,可聘請為顧問專家,不占總數指標。
第十四條 鋼結構專家成員在聘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鋼結構專家分會活動,不愿承擔相應工作的,視為自動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五條 鋼結構專家成員違反有關紀律、法規并造成責任事故、或弄虛作假者,經鋼結構專家分會審議,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解除其鋼結構專家成員資格。
第十六條 鋼結構專家成員未經授權,不得以鋼結構專家名義進行技術咨詢活動及其他活動。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七條 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聘用的專家,由協會頒發《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專家證書》,并在協會網站、雜志、會刊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受聘專家有權參加鋼結構專家分會各項工作規劃的制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鋼結構專家分會根據協會組織的各類技術活動的要求,選派相應類別的專家參加活動。
第二十條 受聘專家有向協會網站、雜志(含論文集)、會刊提供技術及管理方面的論文、文章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受聘專家有義務無償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專家證書”如遺失、損壞,需提出申請后補發新證,同時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原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咨詢、評審的有關費用、專家小組成員的差旅費和技術咨詢服務費,均由委托單位支付。有關試驗、測試和特別要求的計算分析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專家組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鋼結構專家分會負責解釋。